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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督协调机制 夯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时间:2020-05-19 09:49:46      来源:锦州市纪委监委      点击: 【字体:

   锦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发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搭建有效载体,实现与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同向发力,一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意见》以“机制”为绳,以“监督”为纲,囊括日常监督、长期监督及政治监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监督等内容,建立12项监督协调机制。既明确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应发挥的主体责任,也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履行的监督职责,规范了监督方法和运行模式,展现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两轮驱动,协同开展监督工作的生动局面,使派驻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为解读《意见》指导工作,纪检监察组召开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联络员工作会议,对《意见》中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定期会商机制”中明确了每年纪委全会后,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及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视情派员参加;在“重要情况通报机制”中明确了通报方式、通报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中明确了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派驻纪检监察组必要时将抽调人员开展专项监督交叉互检等要求。并对下步如何落实好“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进行了具体部署。

  此外,纪检监察组组长还带领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联络员集中学习了《锦州市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并与各监督单位共同建立各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动态廉政档案。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的再监督”的工作职责,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带动各项监督工作齐头并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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