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锦州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锦州市纪委监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年初以来,共开展廉政意见回复17批(次),审核406人,对11人提出暂缓使用意见。
明确“两个范围”。一是明确受理事项范围。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党组)办公厅室、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二是明确受理人员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规范“三类程序”。一是规范接收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接收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相关材料后, 对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二是规范审核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分管地区和部门回复情况,汇总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严格审核,突出政治把关,研究提出意见,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反馈,同时将结果存档备查。三是规范监管程序。加强对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等各来源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和管理,完善管理台账,提高信息化水平,做到“数字准、情况明、底数清”,避免问题线索遗失遗漏甚至失管失控等情况。对廉审对象所在单位因自行审核把关不严,提供存在问题审核材料,造成不良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落实反馈机制。对可以进行明确反馈的,依据征求意见人数规定反馈时间,有效确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时效和质量。此外,对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或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可提出暂缓建议,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承办部门尽快进行核查,待查清问题后再由信访部门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