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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局长缘何身陷囹圄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腐败案件剖析

时间:2018-12-05 09:07:4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字体:

    刘万清,1954年2月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其仕途起步于老家基层,当过乡干部,后任常德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副书记,此后又担任常德市津市市长、市委书记。

  1995年6月,刘万清担任常德市委政法委书记,从此开始了长达14年的政法战线工作历程。2000年,他担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书记、政委。2001年10月,他书记、局长“一肩挑”,人、财、物一手抓。2002年,他开始兼任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直至2008年5月改任省委政法委巡视员。

  据湖南监狱系统内部人士称,刘万清在基层工作时,曾出过经济问题。为此,在省监狱管理局履新的干部见面会上,他曾“开诚布公”地坦白:“我是在经济上摔过跤的,我会清正廉洁。”这一表态,当时给全系统的干部留下了深刻印象。然而,口头上的忏悔没有真正唤醒心灵的醒悟,在贪腐的泥潭里,他越陷越深……

  刘万清,湖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他违法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00余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至2009年3月,刘万清利用其担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单位在建筑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干部职务提拔任命、决定保外就医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8.2万余元。此外,刘万清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决定予以监外执行,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232.9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对年近六旬的刘万清而言,无疑是一个充满讽刺的结局:自己竟然以阶下囚的身份,再次回到一个无比熟悉的地方——监狱。

  权力集中,蠢蠢欲动

  财政经费的大幅增加,以及人事权和财权的相对集中,这些都为刘万清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

  长期以来,监狱财政投入不足,而监狱领导往往就是监狱企业的老总,既要管罪犯,又要管企业。

  毫无疑问,这样的情况既给监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不利于监狱对罪犯的正常管教。因此,司法部于2003年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由试点向全国推开,湖南当年即成为全国监狱布局调整的6个试点省(区、市)之一。

  2004年,这一改革扩大到湖南全省,其涵盖“经费全额保障、监企逐步分离、监狱重新布局”三项核心内容。几年时间里,湖南监狱系统革故鼎新,气象为之一变,财政欠账、监企不分等历史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作为这些改革的主要操盘手,刘万清在系统内名声大噪。

  2005年6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成立国有独资的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设在监狱管理局大楼内,刘万清任董事长。湖南省监狱系统内的26家企业,统一改制为该集团全资子公司,刘万清也因此成为这些企业争相攀附的“财神爷”。

  一方面,湖南监企成功分离改革使全系统财政经费从2004年改革之初的5.6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8亿元;另一方面,人事权和财权相对集中,这些都为刘万清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

  一人犯案,牵出“一窝”

  局长落马后,牵出130名该省监狱管理系统干部,刘万清几乎拖下该省整个系统。

  刘万清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管理系统干部——他们都是向刘万清行贿的人。

  在这些行贿者中,不得不提的是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卜中云。

  从2004年至2009年,在升任副局长之前,多年担任津市监狱监狱长的卜中云每年都要代表津市监狱和相关企业送给刘万清2万元,2008年更是送了5万元。最终因行贿罪和受贿罪被判处7年徒刑的卜中云交代,所有送给刘万清的钱均来自原附属于津市监狱的缸套公司,而自己曾担任过该公司的董事长。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缸套公司的上缴利润额,因为刘万清作为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和万安达集团的董事长,对缸套公司上缴利润的数额具有决定权。

  卜中云在向上行贿的同时,也接受着下属和外界的贿赂。仅在津市监狱大门改建这一项工程中,卜中云便收下某建筑老板16万元的“答谢金”。

  随着案件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更多的黑幕被揭露出来:郴州监狱监狱长刘某某、德山监狱监狱长向某某染指基建项目收受贿赂;湖南省女子监狱监狱长赵某某、津市监狱监狱长李某某以及星城监狱某调研员、娄底监狱原监狱长谭某某等多名干部向刘万清行贿……

  胆大包天,频演闹剧

  刘万清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并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20.7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监狱执法中三项重要权力。监狱系统内部都知道,如果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上做做手脚,就可以实现风险小、几乎不露痕迹的“另类越狱”。

  在与刘万清有关的许多案件中,这种“另类越狱”频频上演。

  通过“病理鉴定”实现保外就医,这种造假几乎没有监督,且成功率极高,“何况是领导要办,下面的人不敢不办”。于是,从2000年到2008年间,刘万清通过这种手段积累了巨额的不法财富,直至被湖南省纪委调查。

  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中,医院的诊断权、监狱管理局的决定权,都是滋生权力寻租现象的温床。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刘万清也在这条利益链中插了一手——调查发现,刘万清通过向主管副局长、刑罚执行部门或监狱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并在明知刑期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批准多名服刑人员保外就医。

  据办案人员透露,刘万清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并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20.7万元。其中,刘万清为津市监狱服刑犯胡俭初办理保外就医,先后3次收受其家属贿赂共8万元;为办理罪犯周安民的保外就医事项,收受其家属贿赂5万元。

  一名常德籍商人在深圳发迹后犯下重罪,被判刑后关押在湖南某监狱。其家属通过重金向刘万清等人行贿,使其得以假释。

  湖南某监狱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监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触犯法律,无非这样几条途径:人事领域的买官卖官,经济领域的贪污受贿,执法领域的“减、假、保”。

  据办案人员透露,减刑寻租链中,犯人与家属只要向监狱干部、干警行贿,从呈报、审批到裁定,各个环节都会有人照应。这条利益链甚至沿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一直延伸到这些程序的终端——法官。

  采访手记

  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透露,由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序,有能力向刘万清行贿的罪犯非官即商,让这些人通过“减、假、保”“逃出”牢狱的手段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因此,刘万清等人一直没有在这方面“惹出麻烦”。刘万清最终落马,缘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与华森公司合作开发的“万明佳园”商品房项目出现价格纠纷,后者被民事起诉后于2008年8月举报刘万清收受100万元贿赂,导致刘万清东窗事发。

  刑罚执行中的监狱腐败现象积弊已久,于制度层面,检察机关负有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在监狱派驻检察室,由专职检察官对监狱进行监督。

  对于监狱系统出现的种种贪腐情况,这名检察官告诉记者:“以前,我们一直把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制度漏洞,但从现在发生的案件来看,仅仅有规章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再良好、再全面的制度也必须由人来执行。”他认为,目前中国监狱的管理、监督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已经很多,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监督缺位。

  鉴于目前减刑的权力被监狱管理部门实质性垄断,法院对减刑的裁定权沦落为手续形式的局面,已有学者呼吁取消监狱主导型的减刑审批机制,构建减刑诉讼机制,重新对减刑权进行权力配置,着重将检察监督力量引入减刑程序。(邹太平)

  法纪视角

  “戏剧”人生背后的几点启示

  从某种程度而言,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导致腐败现象在某些领域呈易发、高发、多发态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反腐倡廉建设要取得更大的成绩,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不可或缺。

  从监狱管理局局长到监狱中的无期囚徒,刘万清的人生起伏显得有些戏剧化。纵观其蜕变轨迹,刘万清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约束,必然会走向腐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名言。事实早已证明,“一把手”腐败与权力过于集中有很大关系,同样,“一把手”难以被监督,也与权力过于集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把手”大权独揽,敢于监督的人就少,监督往往容易变成“空头支票”。同样,也是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作出决策也往往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其透明度较低,外部也无法进行监督。作为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在建筑工程承揽、资金拨付、职务提拔任命等方面拥有毫无疑问的绝对权力。这种绝对的权力虽然给权力拥有者以极大的满足感,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这种缺乏监督的绝对权力也是一种危险的陷阱,容易让官员掉进腐败的深渊。

  其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急需加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力度,对腐败分子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但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从制度上构建遏制腐败蔓延的堤坝,用科学系统管用的制度有效防治腐败。比如,刘万清通过对病理鉴定做手脚使犯人实现保外就医,而且竟然能“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招呼”,不得不让人担忧在此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制度管长远、治根本,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必须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再次,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和落实,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就会形同虚设,如同一纸空文。正如参与查办该案的一名办案人员所言,再好、再全面的制度最终也必须由人来执行。从某种程度而言,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导致腐败现象在某些领域呈易发、高发、多发态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反腐倡廉建设要取得更大的成绩,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不可或缺。(王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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