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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

时间:2017-04-14 09:42:4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字体: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受贿案剖析

    2012年7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受贿案。

  此案在海南备受关注。缘由在于“80后”的肖明辉是清华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工作仅两年,便在28岁时就任了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因业绩突出,曾被评为“洋浦十大杰出青年”、海南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获得“海南青年五四奖章”。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昔日被领导和同事认为“前途不可限量”的“80后”副局长,却因涉嫌受贿千万元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肖明辉在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担任开发区居民安置区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伙同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司机张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万余元,单独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

  他曾是洋浦青年的榜样

  据洋浦当地人介绍,肖明辉前几年“干得相当出色”,表现出了很强的组织、协调和执行能力

  1980年10月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的肖明辉,于2002年毕业于郑州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2006年获得工学硕士学位。

  肖明辉的研究生同学绝大多数都选择留在北京的大型国企或国家机关。肖明辉也曾有不少机会,但他“迷恋”洋浦——这块中国改革开放试验田的热土。2006年,作为引进人才,肖明辉进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担任建设工程管理主管。

  据洋浦当地人介绍,肖明辉前几年“干得相当出色”,先后承担了环境监测站、滨海路、景观路、洋浦中学、洋浦中心医院等众多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完成了第二出口路、居民安置区及服务设施工程等重大项目的筹备,为洋浦保税港区建设的顺利推进打造了坚实基础。

  一时间,肖明辉被誉为洋浦青年的模范和榜样。他于2007年荣获洋浦经济开发区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2008年获评海南省第九届“十大杰出青年”,并被授予“海南青年五四奖章”。

  凭借扎实的专业基础,肖明辉求实创新、迎难而上,表现出了很强的组织、协调和执行能力。因此,当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安置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后,组织将这副重担搁在了他的肩上。

  然而,谁也未曾料到,正是这个总造价高达5亿元的安置房项目,会使“杰出青年”肖明辉走向腐败的泥潭。

  与司机合谋巨额“好处费”

  实际上,从该项目一开始,肖明辉就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肖明辉一接手该项目,便提出了引入业内大型上市公司,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模式进行建设的思路。当时,海南省内政府工程引入EPC尚无先例,该模式标准合同文件等与政府现行工程管理的相关文件不配套。

  为解决这个难题,肖明辉借鉴国内其他大型项目的经验,重新编写了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洋浦规划局采纳了肖明辉的提议,并决定由时任副局长的肖明辉负责并担任EPC项目业主代表。

  按照网上公示的资格预审公告,洋浦EPC项目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国内、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总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方应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实际上,从一开始,肖明辉就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公告是公告,那是做给人看的,程序也是要走的。这个行当里不时曝出的所谓“潜规则”,肖明辉心里十分清楚。

  方案定下来了,接下来如何运作呢?亲自出马显然不合适。此时,肖明辉想起了“哥们”张某某。张某某是局里的司机,用肖明辉自己的话说是“为人实在,跟我个人感情很好”,而且交友广泛、资源丰富。

  于是,肖明辉便找到张某某谈及此事,二人一拍即合,张某某答应由他来操作,寻找投标EPC项目的公司。张某某后找到朋友刘某某帮忙。不久,刘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某建设集团公司参与EPC项目的竞标活动。

  肖明辉与张某某私下商定,他要工程总价3%的“好处费”,张某某1%,连同刘某某提出的1%,共计5%。刘某某随即将肖明辉开出的条件告知该建设集团公司。

  2008年初,该建设集团公司派人来洋浦考察EPC项目,承诺如中标,支付工程总价5%的“好处费”。

  为掩人耳目费尽心机

  注册空壳公司、签订虚假供货或劳务合同,机关算尽最终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08年3月,洋浦规划局委托一家招标代理公司进行EPC项目招标,肖明辉作为业主评委,给该建设集团公司打了最高分,使其如愿以偿。同年12月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与该建设集团公司正式签订洋浦EPC项目总投资5亿余元的承包合同。

  合同刚一签订,肖明辉立即指使张某某督促该建设集团公司兑现承诺,紧锣密鼓地展开了收取“好处费”行动。

  为掩人耳目,2009年至2011年间,张某某分别在屯昌和海口注册公司。该建设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安排项目经理袁某等人以签订供货、劳务合同的方式,分别与张某某提供的公司、刘某某提供的公司签订了10份虚假供货或劳务合同。

  按照肖明辉的安排,张某某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义,先后向该建设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万元的发票。后者按约定向肖明辉、张某某共支付1611万余元,张某某按肖明辉的要求将大部分好处费以现金、存款、铺面等形式转给肖明辉,余款落入张某某个人囊中。刘某某则非法收受该建设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496.96万元。

  案发后,肖明辉退赃853.03万元,张某某退赃290万元,刘某某退赃410.33万元。张某某主动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刘某某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据检方指控,除了在EPC项目招标上受贿外,肖明辉还于2007年利用主管洋浦开发区规划局对外招标洋浦小学旧楼拆除过渡教室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个体包工头赵某某中标该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为赵某某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6万元。

  当庭认罪悔恨不已

  “我的两个孩子,大的刚学会走路,小的才3个月,很对不起家人……”

  检方认为,肖明辉在担任洋浦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担任EPC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等职务便利,多次伙同张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万余元,单独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某系肖明辉受贿罪的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且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496.96万元,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案发时,该建设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按与肖明辉的“约定”,尚有464.82万元“好处费”未支付,检方根据刑法规定认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检方的指控,肖明辉当庭认罪,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在庭审最后阶段,肖明辉眼眶湿润,当庭忏悔,希望法庭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曾经很努力地工作,在组织的培养下成长、进步很快,但是一时贪心误入歧途。如今,我内心充满愧疚,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上级的信任。”庭审结束后,肖明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流着眼泪说,“我的两个孩子,大的刚学会走路,小的才3个月,很对不起家人……”(胡庆魁)


  办案者说

  据参加过庭审的一位知情人士称,第一眼看肖明辉,很难将这个32岁的年轻人与受贿千万的贪官联系起来。

  这样一位表现出色、为当地规划建设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名校高材生、“海南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短短几年间就沦为阶下囚,肖明辉过山车似的人生经历不免让人唏嘘不已。

  肖明辉一案在海南引起广泛关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十几个市县的青年干部旁听了案件审理。

  有人认为,拉肖明辉“下水”的就是总造价达5亿元的安置房项目。虽然只是规划局的副局长,但在高达5亿元的项目中,肖明辉是名副其实的“一把手”——他一人“既负责合同文件起草,又负责中标企业的选择”,权力何其大也!将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的权限集中于一人之手,无疑加大了官员腐败的风险。肖明辉何以能在“公开”的掩盖下,自己寻找竞标和中标企业索要“好处费”?除了上级的信任和自己的贪欲外,此案还应和了一个永恒的定律: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楚风)

  法纪视角:

  警惕官员腐败的年轻化现象

  肖明辉受贿案之所以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只在于该案高达1611万余元的涉案金额,更在于人们对这位师出名门、前途不可限量的“80后”领导干部从青年才俊沦落为“阶下囚”的感叹和唏嘘。近年来,一些年轻有为的干部因违纪违法自毁前程的事例屡见报端,从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官员腐败的年轻化趋势,甚至有人概括其为腐败的“35岁现象”,值得警惕。

  比较而言,“59岁现象”更容易理解。一些官员自感一辈子辛苦工作,却没有从工作中得到实惠,在即将离开工作岗位之际,在贪欲与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铤而走险。然而,年轻官员特别是35岁以下的领导干部,应当是未来担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中坚力量,对其个人而言也是前途无量。但是,他们却陷入权钱交易的漩涡之中,宁愿拿自己的一生作赌注,从个人发展的角度看令人惋惜,从国家发展来看危害更大。因此,必须多管齐下,源头防治年轻干部腐败行为。

  首先,要严格对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防治年轻干部的腐败行为,应当严把年轻干部的“入口关”,努力将德才兼备的年轻人提拔或任用到领导岗位上来。近年来,一些地方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过分强调年轻化,将“年轻化”等同于“高学历”、“能力强”,忽视了被任用者的品德和素质等因素。干部的年轻化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活力的重要因素,但年轻化并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唯一因素,而要根据其品德、能力、学识、年龄等各种因素综合作出判定。

  其次,要重视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年轻人对人生、对国家和社会特别是对权力的认识尚不完全成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他们虽有闯劲,但自我约束力相对弱一些;他们虽然有新的看法,但有时心无畏忌可能会偏离方向,特别是在手握重权时容易对权力产生错误的看法。因此,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和培养,使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至关重要。要让年轻干部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同时,真正意识到腐败对国家和个人带来的损失,而不愿拿自己的一生和前途作赌注。

  再次,要建立年轻干部定期考评机制。肖明辉案中值得反思的地方很多,其中年轻干部在升迁之后如何保持平常心和积极向上的动力,对年轻干部的成长而言尤为重要。干部成长都有一定的规律,有一个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在这一成长、成熟的过程中,既需要有促进其向上的激励机制,也需要相应的约束机制,二者在促成年轻干部廉洁自律中都不可或缺。前者可以让年轻官员了解自己的发展前途,保持向上的希望,后者使其不敢、不愿逾越相应的尺度和界限。因此,可以考虑对年轻干部建立一定周期的考评机制,通过官员自我评价、上级或公众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反馈给干部本人,督促其反思改进。

  最后,要堵塞制度漏洞。在此案中,肖明辉利用的是海南省内政府工程刚刚引入EPC模式,尚无先例,且此模式标准合同文件等方面与国内现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漏洞和缺陷,通过重新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独揽大权,从而取得大肆进行权钱交易的机会。假如在引入EPC模式时就设置较完善的制度,或有防止、堵塞漏洞的机制,肖明辉的腐败意愿恐怕就难以得逞。因此,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方为有效防治腐败行为的治本之策,“35岁现象”等才能切实得以遏制。(杨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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